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7〕9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及审批适用本办法;各类查补、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不办理延期缴纳申请审批。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由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第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征管法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从事生产经营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以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或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如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