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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对当年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副产品品牌的企业或基地,其当年发生的环境监测费、标识认证费、标识使用费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对参加由市政府和省农委组织的世博会、农博会等各类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会,市财政对企业展位费、展品运输费等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第八条 实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生产。选择我市主导产业和部分县区试点,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龙头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补贴政策由市财政、农口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 合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工作。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由县区组织申报、部门审核、分管市长审批后予以拨付,到2007年10月份,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制定专项资金指标调剂余缺方案,报分管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各县区新农办、财政及农口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做好项目初审、申报工作。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开发区辖区内企业可直接向市新农办、财政及农口相关部门申报。

  (一)重大招商投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进行申报。由各县区新农办、财政及农口相关部门联合行文,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报材料分别上报市新农办、市财政局及市农口相关部门。所需材料包括:

  1、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1);

  2、企业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相关投资证明材料:(1)厂房和工业辅助设施的建设批文、实际投资凭证、工程决算审计报告;(2)设备购置费用发票;(3)项目情况说明;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财政贴息项目按季度进行申报。由各县区新农办、财政及农口相关部门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报材料分别上报市新农办、市财政局及市农口相关部门。所需材料包括: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设备改造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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