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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支持农业重大招商投资项目、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投资和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财政贴息。

  (一)市内外(或境内外)投资者投资数额较大或对全市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扩建项目,以及跨国、跨省、跨市的农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重大招商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二)市内外(或境内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本办法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厂房、设备等,不包括土地、无形资产和财政性资金投入,下同)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现有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引进外来资金改(扩)建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0万以上,且加工产品原料60%以上产自我市,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吸引金融资本,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于加工、销售本地农副产品占总额60%以上的龙头企业,利用银行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设备改造,当年新增贷款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并且贷款期一年以上的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当年给予一次性贴息扶持,单个企业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支持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一)加快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包括种菜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乡镇政府组织农民建设的,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以订单形式建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租地自建的蔬菜生产基地,主要用于露地蔬菜基地奖补,具体奖补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农委另行制定。

  (二)加快养殖业基地建设,具体扶持办法由市畜牧水产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支持农副产品品牌流通工程。

  (一)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驰名商标的生产加工企业,每获得一个产品称号的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著名商标的生产加工企业,每获得一个产品称号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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