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农[2007]124号)
各县区财政局、新农办:
为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呼应“工业立市”战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起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特制定《合肥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请各县区财政局、新农办接到本通知后,认真按照文件规定,完成项目上报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合肥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步伐,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起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实行预算单列、总量控制。为规范使用管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农组[20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办)共同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新农办主要负责项目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章 扶持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先建后补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吸引社会各方面对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投入;
(二)非重复补助的原则。原则上其他财政性资金已予以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重复投入;
(三)公开公正、择优扶持的原则。建立科学透明的支农资金管理机制,资金重点投入农业产业化主导产业。
(四)预算单列、滚动使用的原则。每年从支农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在预算上实行单列,资金使用时,根据具体项目,分解下达到相关主管部门执行。当年资金未使用完毕的,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投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农副产品品牌流通工程、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