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促进就业再就业。(1)严格执行再次提高后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对经测算、认定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2)凡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3)新办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新办零售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符合条件的,减免企业所得税3年;新办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每人每年2000元减免企业所得税。(4)对安置残疾人单位达到规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根据单位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对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九)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1)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落实支持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农林渔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3)对农资生产企业免征、减征增值税,以及有关家禽生产销售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免征企业所得税;(4)放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对规模较大、财务核算健全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可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业产品可按13%抵扣进项税额。(7)实行农产品和粮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做到“单独申报、即报即审、即审即退”。
(十)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发展。(1)全面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科学划分集贸市场和纳税人类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培育集贸市场健康发展。(2)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除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业生产者”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外,一律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执行。(3)对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资产),无论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是否为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符合有关规定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