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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评估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评估工作的通知
(深卫科发〔2006〕30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6〕48号)和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粤卫办函〔2006〕20号)要求,卫生部将对全国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进行评估,通过对各地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情况多方了解,以便及时调整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指导,并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表彰活动,促进全科医学教育工作深入开展。为迎接此次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加强对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以评估为契机,认真总结本单位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经验,完善管理机制,推动我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
  二、各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卫生全科医师岗位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对照本区、本单位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开展情况,认真做好自评工作。
  三、具体安排:
  (一)自评阶段:由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对本区、本单位及所属辖区社区健康报务中心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于2006年6月23日前报送市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地址:罗湖区田贝一路七号原市卫校内教学楼四楼全科医学教育办公室)。
  (二)市局检查阶段:在自评基础上,由我局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省卫生厅抽查阶段:在各市自评基础上,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实地抽查。
  (四)卫生部科教司复评阶段:由卫生部科教司组织专家实地抽查,进行复评认定。
  请各单位严格按上述安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按期上报有关资料。

  附件:1、《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粤卫办函〔2006〕20号)(略)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6〕4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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