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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


  1.验收组听取相关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情况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介绍。

  2.验收组分若干个专业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2)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

  (4)安全标志及设置;

  (5)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

  (6)企业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7)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8)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9)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10)其他需要验收审查的内容。

  3.专家组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评审意见(参考格式见附件8)。

  4.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和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的基础上,验收组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意见,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附专家名单(参考格式见附件10)〕,经组长签字,与建设单位交换验收意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5.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为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备案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可自行组织专家审查组或委托相关机构为各自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备案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六)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和竣工验收,对通过评审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参考格式见附件9),经验收合格的,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参考格式见附件11);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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