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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科学核定编制。区县及乡镇农业、水务、林业推广机构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总额内,由各区县根据职能和任务确定,按程序审批。区县、乡 镇推广机构应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占机构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在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2/3,并注意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

  三、严格人事管理制度,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一)严格人事管理制度。各级推广机构要严格执行现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录、合同聘用等人事管理制度。此次改革中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在职 人员,应具有与竞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学历或专业资格证书。选拔人员应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及《北京 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7]35号),根据岗位所需和有关程序公开招聘。要不断完善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和有关待遇分配的激励措施,对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再继续聘用。鼓励基层技术人员深入农村,并将进村入户推广技术、发展农民田间学校、培养农业科技示范户、培训新型 农民的业绩与晋升晋级、职务评聘、公费培训和继续教育挂钩。市人事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推广机构工作人员聘用及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创新技术人员培养机制。各级推广机构要加大基层技术人员培养力度,特别要着力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基地和养殖场、农业科技示范园 区、农民田间学校、农业科技示范户等基层服务组织(点)的农技员,制订培养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提高农技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探索建立农技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既要注重相应的学历、职称,更要注重实际操作能力和业绩,特别是基层服务组织(点)的农技员,应以实际操作能力和业绩为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考 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合格后进行注册登记。允许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跨区县聘用、流动。具体办法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的分流人员,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 和安置工作。可充分利用放活经营和支持服务多元化带来的机遇,制定优惠政策措施,鼓励部分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凡与原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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