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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委管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手续;

  (五)领导班子健全,运作正常,管理制度健全,按民主程序办事;

  (六)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

  第十五条 委管社团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年度收支报告的审查意见;

  (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委管社团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经贸委提交上年度的年检报告书。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委管社团应当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原因终止的。

  委管社团注销应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且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省经贸委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委管社团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清算组的组成情况,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书;

  (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综合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在受理社团筹备、成立、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以及年审、变更、注销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转交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综合处根据有关业务处室的拟办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委领导审批。

  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九条 委管社团成立、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变更、注销以及年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的10个工作日内,委管社团应将批准或核准的文件、登记表、协会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等材料送省经贸委综合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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