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手续;
(五)领导班子健全,运作正常,管理制度健全,按民主程序办事;
(六)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
第十五条 委管社团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年度收支报告的审查意见;
(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委管社团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经贸委提交上年度的年检报告书。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委管社团应当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原因终止的。
委管社团注销应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且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省经贸委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委管社团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清算组的组成情况,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书;
(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综合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在受理社团筹备、成立、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以及年审、变更、注销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转交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综合处根据有关业务处室的拟办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委领导审批。
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九条 委管社团成立、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变更、注销以及年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的10个工作日内,委管社团应将批准或核准的文件、登记表、协会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等材料送省经贸委综合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