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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3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98号 2007年8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分解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按年度进行考核和检查。
  (三)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五)负责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六)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区和各盟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指导全区和各盟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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