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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

  对已建成脱硫设施和污水治理设备但不使用或擅自停用的企业,一经查实,有关部门要在追缴企业享受环保优惠政策所得利润的同时加倍严厉处罚,并将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六)大力推进环保生产新科技的应用
  各地区要根据实际制定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财税、价格和绿色采购政策。加快在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城市和农村牧区培育不同类型的循环经济试点。全区主要工业企业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重点对已确定的65户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0年,推广60项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加快生物质能利用、牧区离网风力发电、中水回用等新能源利用替代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回收利用高炉煤气资源和新能源等措施,减少燃煤量,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组织建设一批生物质能技术、生活垃圾和秸秆发电、太阳能利用等新能源示范项目。
  (七)研究制定有利于污染物减排的经济政策体系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运用价格、收费、税收、财政、金融等经济杠杆,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适时推进天然气、水、热力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方案。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排污收费标准。选择部分行业和企业开始征收氮氧化物排污费;对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按照补偿社会平均脱硫成本的原则提高上网电价。对未上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扣减脱硫电价,并实施处罚。制定相应的政策对新能源产业给予扶植和保护。实行鼓励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及上网的电价政策。
  (八)加大污染物减排的投入力度
  要逐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污染物减排投入机制。在国家安排加强“三大体系”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安排配套资金,加强减排体系建设,切实扭转我区污染源例行监测、环境监察、应急监测、在线监测、自动监控网络平台建设和环境统计工作薄弱、能力不强的局面。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每年征收的排污费以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加强环保部门自身能力建设,并每年安排环保奖励基金。可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逐年增加环保部门工作经费和专项治理经费。
  (九)加大污染物减排执法力度
  组织开展污染物减排专项督查行动,重点检查各地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重点减排工程的组织实施情况、淘汰落后产能执行情况、建设项目违规审批和“三同时”执行情况等。对擅自停用已建脱硫设施、污水处理设备和其他治污设施以及有恶意排污行为的企业,要严厉查处、加倍处罚。对严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清理和纠正各地区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和政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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