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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食药监流〔2007〕20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细则》于2007年8月6日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11月1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批发企业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批发企业审批,坚持现代物流准入条件,促进我区医药经济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变更(含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或生物制品)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许可事项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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