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村庄规划必须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成果中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与规划文字说明一致。对于农民关心的项目,规划要力争做到让农民看得懂,以便广泛征求意见。村庄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由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八条 编制村庄规划,须进行基础资料收集。基础资料由县和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并协助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完成基础资料汇编。
第九条 编制村庄规划,须广泛征求农民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按程序上报批准实施。
第二章 行政村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是对村民委员会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中心村、基层村等各类居民点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第十一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根据镇域、县域经济和区域市场的发展情况,确定行政村的产业发展方向,明确行政村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预测行政村及所辖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结构变化,确定规划期内有可能并入和迁出规划范围的人口数量。根据村庄产业发展趋势及其所处周边环境,预测剩余劳动力数量及其主要流向。
行政村总体规划布局,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行行政村的总体规划布局。主要包括生产力布局规划和空间调控规划,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以及已建区;进行行政村功能组织,划定生产区、生活区,并提出相关控制要求;确定村庄整治类型,包括原址建设与整治、并入扩建、移民新建、规模限制、撤销搬迁等;确定村庄的空间位置、层次、规模等;原则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和主要用地指标。
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建标[1993] 7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行政村级各项设施的内容、标准、规模、位置。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活动场所、商店等主要公共建筑;合理安排防灾、消防等设施。
景观风貌建设规划。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或国道、省道两侧的村庄,规划应当提出明确的控制建设地段以及景观风貌、建筑风格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