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民政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6] 28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编办、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险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保证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精神,现就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编制外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的司机、打字员、服务员、勤杂人员等)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医生、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必须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人事部门、编办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劳动保障行政监察力度,重点监察参保单位不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不按国家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定期了解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注销情况,掌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变动情况,并据实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关应参保单位的参保情况及证明,切实抓好基金的征缴和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