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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按月进行缴费申报。用人单位社保专干为其临聘人员(包括临聘人员异动情况)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进行缴费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与用人单位按月进行养老保险费的结算。
  (六)按缴费年度进行缴费基数年审。用人单位每年3月份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临聘人员办理新的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录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与用人单位按其临聘人员新的缴费基数进行结算。
  三、参保缴费比例和基数
  用人单位按临聘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临聘人员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聘用的人员按第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临聘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四、参保缴费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劳动法》实施前已在用人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临聘人员,应从参保所属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由社保经办机构补记个人账户。
  (二)我省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被用人单位聘用且工作至今的临聘人员,从聘用之月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由社保经办机构补记个人账户。
  (三)原在国有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已参保,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用人单位聘用,用人单位从聘用之月起按有关政策为临聘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督促临聘人员将原办理停保的参保关系转到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接续。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不允许享受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临聘人员在原工作单位已参保且因未解除劳动关系一直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不为此类临聘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五)根据属地原则在市州、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具体办事程序,用人单位可按照市州、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省社保局相关业务办理咨询部门:省社保局基金征缴处;联系电话:0731-4533859,453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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