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失业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属于下岗职工的,则出具原单位下岗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
4、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内部分配制度、基本工资制度、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情况;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及与劳动者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办理劳动用工变动情况备案。
1、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劳动用工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2)与新录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3)新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
(4)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失业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属于下岗职工的,则出具原单位下岗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劳动用工备案。
2、办理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续订、解除或终止劳动用工变动情况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2)原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
(3)《续订劳动合同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4)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应自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三)用人单位发生撤销、注销、破产等情形时,应当由被撤销、注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破产企业清算组于用人单位被撤销、企业破产终结、工商备案注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
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2、劳动者花名册;
3、宣布撤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备案证明等材料;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招用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领取《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