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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3、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失业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属于下岗职工的,则出具原单位下岗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
  4、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内部分配制度、基本工资制度、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情况;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及与劳动者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办理劳动用工变动情况备案。
  1、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劳动用工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2)与新录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3)新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
  (4)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失业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属于下岗职工的,则出具原单位下岗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劳动用工备案。
  2、办理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续订、解除或终止劳动用工变动情况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2)原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
  (3)《续订劳动合同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4)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应自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三)用人单位发生撤销、注销、破产等情形时,应当由被撤销、注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破产企业清算组于用人单位被撤销、企业破产终结、工商备案注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
  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2、劳动者花名册;
  3、宣布撤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备案证明等材料;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招用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领取《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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