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账户管理人与托管人等机构之间的关系、工作流程。
11、违约责任及免责条件。
(三)对报备的托管合同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1、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是否与受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相独立。
2、受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指定与变更及其与托管人的关系。
4、受托财产的托管事项和办法。
5、投资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6、托管业务信息披露及查询。
7、托管费、受托费及投资管理费计提与支付方法与程序。
8、托管的监督检查事项和方式、方法。
9、托管业务的禁止行为。
10、违约责任及免责条件。
(四)对报备的投资管理合同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1、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是否与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双方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相独立。
2、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初始委托投资资产、追加及减少委托投资资产的办法和程序。
4、投资政策的制定与变更。
5、托管人、证券经纪商的指定与变更及其与合同双方关系的处理方式。
6、投资交易的程序。
7、投资管理人报酬。
8、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时间、标准及存储。
9、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查询的办法。
10、投资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
11、违约责任及免责条件。
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程序
(一)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将合同文本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备案。
(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签署之日起10日内,由受托人将合同文本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备案。
(三)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的备案文本全部收到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15日内,向受托人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文书格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4),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该确认函同时抄送委托人和受理企业年金方案的相关机构。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用于企业年金计划在托管银行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同时用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