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劳社办发〔2006〕37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认真做好我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监管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暂行办法
一、备案范围
本省境内已办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企业年金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确定委托关系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
二、备案的依据
1、《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
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
3、《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5号)。
4、关于印发《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32号)。
5、《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1号)。
6、《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