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广府函〔2006〕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工业强省工作会议和全市工业工作会议精神,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规范涉企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工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
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在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规模工业)中进一步规范涉企行为,优化发展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执法部门服务意识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税收的重要来源。企业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优化发展环境的核心是服务问题,服务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优化发展环境的成效。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从服务为第一要务,推进广元经济又快又好跨越式发展的高度;从切实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制政府、诚信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高度;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优化发展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牢固树立发展为先、发展为重、发展为大的思想,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把服务体现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要坚持把依法行政,加快推进法制化建设步伐作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重点。要继续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许可“一站式”服务制度。要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拓宽服务领域,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申报各种证照、手续必须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办结,尽量缩短企业办事时间,降低办事成本,努力打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规范涉企行政行为
(一)控制对企业的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3〕25号)的规定,对企业的检查应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应事先拟定检查计划,由市经委、法制、监察部门审核后下达实施。检查次数、检查范围按最低限制订。未经申报审核,任何行政机关和派出机构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违规收费和提取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