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生产资质)
生产食品添加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生产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同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生产要求)
生产食品添加剂必须具备持续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具有保证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的卫生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等,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具备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手段,建立原辅料和产品出入库、销售记录等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第八条 (质量要求)
食品添加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 (产品标识)
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上给予警示性说明。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条 (营业执照)
销售食品添加剂应当取得载明食品添加剂销售范围的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进货验收)
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取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产品标识。
第十二条 (贮存条件)
销售食品添加剂应当具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和经营场所。食品添加剂应当专柜、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第十三条 (销售台账)
销售食品添加剂应当建立台账,记录所进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数量、生产厂家、购货者名称等事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