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成都市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七年八月六日
成都市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行使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销售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销售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和食堂(以下统称餐饮业)等食品消费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本市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