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文化领域开放,促进多层次、多渠道双边与多边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提高太原对外文化交流的规模和水平,形成以政府为主导、文化产品为载体,市场为主渠道的对外文化交流新格局。建立健全对外文化交流机制,与国内外友好城市建立文化交流与合作关系,营造良好的对外文化交流业态环境。
(十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文化市场中介机构,健全文化行业组织,增强自律和服务功能,健全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健康运行,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协调行业纠纷,保护知识产权,开展行业统计与调查,规范行业质量与服务标准,审核专业资质,提供信息、交流、培训、咨询、招商引资等服务,推动行业良性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平交易。突破所有制、部门、系统界限,加快发展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文化行业协会组织,扩大覆盖面,创造条件,吸引省内外文化行业协会落户太原。
(十五)积极维护文化安全
发挥地缘、高科技等优势,研究制定文化技术标准体系,建立文化安全预警系统,维护文化网络安全和文化技术安全。建立太原文化生态质量评估体系,保护文化资源。根据WTO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太原文化市场实际,完善文化综合执法机制,加强文化综合执法。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文化市场管理网络,2010年前形成结构合理、内容完备的文化市场管理法规体系。加大“扫黄”、“打非”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力度,坚决取缔、打击无证经营和违法经营活动,有效打击盗版音像制品和非法出版物。严格依法管理网吧、电子游戏厅。加强对不雅、虚假广告的监管。规范用字,保护民族语言,净化文化空间,抵制境外不良文化渗透。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国家和省文化经济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办发〔2006〕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
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山西省有关文件精神及“十五”时期宣传文化经济政策,并根据本市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的文化经济政策和公共文化政策。
(二)抓紧制定有关地方法规
立足本市实际,制定《太原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条例》、《太原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太原市公益文化事业捐赠管理办法》、《太原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太原市文博事业发展条例》等法规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逐步改变现有文化法规“重限制、轻促进;重惩罚、轻扶持;重治理、轻培育”的状况。本纲要与《太原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相衔接,将有关重点设施项目列入“十一五”建设规划。
(三)加大财政支持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逐年增加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年增长幅度不低于同级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市县两级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经费年度预算逐年增加。同时,建立健全政府投入公益性文化事业持久稳定增长机制,改革投入方式,由以一般投入为主转变为以项目投入为主,建立完善重大公共文化项目专项投入良性运营机制。逐步健全公共文化事业财政投入绩效考评机制。继续完善公共文化项目立项、申报、评估及政府采购制度。
(四)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市政府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对我市传媒、影视、演艺、会展、旅游、动漫、文博和民间工艺中有发展前景和竞争力的优势项目以及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进行扶持。并在实施过程中强化政府资金导向功能,扩大资助范围,资助对象逐步从国有文化单位向全社会扩展。积极鼓励弘扬主旋律和时代精神,支持具有较高思想性、艺术性的原创性文化产品的创作和制作。常规性和基础性投资项目、额度逐步实现法定化。推动和鼓励有较大潜力的项目经营和发展。制订相应的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使其规范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用。
(五)提升文化产业市场化运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