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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焦行业节能减排实施意见

  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环境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焦炭企业污染物排放动态监测制度,对焦炭生产企业进行重点跟踪监控。对环保和综合利用设施不配套、超标排污的焦化厂要依法进行处罚,同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企业需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部门组成联合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
  4.严格新建项目审批。对新建的焦炭建设项目,要按照等量置换原则,逐项查清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环保审批、工商登记及给予信贷融资支持等方面情况,凡审批手续不健全或者违规审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不符合审批要求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
  5.加强新建项目监管。对国家已明令淘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焦炭建设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用地申请;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发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铁路运输部门不予安排运输计划。
  6.加快推进技术进步,进行焦炉节能环保改造。鼓励大型企业采用装入煤水分调节、煤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干法熄焦、导热油换热、炼焦装煤除尘、推焦除尘、废水处理、煤气脱硫脱氰等节能环保新技术,对现有焦炭企业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加大对煤焦油、粗轻苯的集中加工和深加工,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环境。
  7.抓好行业准入认证公告管理。贯彻国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加强新投产企业的行业准入认证公告管理。
  8.建立健全淘汰落后焦炭生产能力工作机构。焦炭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宽,需要各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上下联动。成立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经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环保局、工商局;煤炭工业局、国税局、昆明铁路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的淘汰落后焦炭生产能力领导小组,推进全省淘汰落后焦炭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9.建立关停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考核制度。按照分步实施关停原则,采取先认定、后公告的办法,各地淘汰落后焦炭生产能力工作机构认定落实关停名单并提请省关停淘汰焦炭落后生产能力办公室审核后向社会公告,由省人民政府与各产焦州、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年底,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力量检查验收,报请省人民政府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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