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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焦行业节能减排实施意见

  6.积极推广洁净煤技术。大力发展选煤、动力配煤、民用型煤和水煤浆等洁净煤技术,通过洗选加工、固硫配煤、配套脱硫和关闭高硫矿井等综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二)焦化行业
  1.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独立小焦化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一是坚决取缔土焦,分步实施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独立小焦化厂。对土焦生产装置必须立即进行废毁处理,分步实施关停炭化室高度在4。3米以下(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独立小焦化厂。2007年关停生产能力在20万吨以下的焦化厂。通过上大压小、等量置换方式,到“十一五”末,全省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基本淘汰;焦炭产量控制在1200万吨;焦化企业必须全部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对须关闭的小焦厂,水、电供应部门要中止供水、供电,运输部门不得安排运输计划。二是认真落实好各类关停小焦厂名单。采取先认定、后公告的办法,分步实施关停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按照进度目标,发展部门负责对以下焦厂进行认定,提请关闭: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未履行建设项目核准手续、审批程序,违规越权审批的。经委对以下焦厂进行认定,提请关闭: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无化产回收系统的;擅自进入国家和省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各地认定落实的关停名单提请省经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告,关停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严格控制焦炭生产总量。依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原则,2007年全省焦炭生产总量控制在1124万吨,压减产量110万吨。各产焦州(市)焦炭产量控制和压减目标分解为:

┌──────┬─────────┬──────────┬────────┐
│  州(市) │ 2006年产量(万吨)│2007年控制目标(万吨)│ 压减产量(万吨)│
├──────┼─────────┼──────────┼────────┤
│  昆  明│  252      │  230       │  22     │
├──────┼─────────┼──────────┼────────┤
│  曲  靖│  830      │  770       │  60     │
├──────┼─────────┼──────────┼────────┤
│  玉  溪│  19      │  15       │  4      │
├──────┼─────────┼──────────┼────────┤
│  楚  雄│  54      │  54       │        │
├──────┼─────────┼──────────┼────────┤
│  红  河│  72      │  50       │  22     │
├──────┼─────────┼──────────┼────────┤
│  丽  江│  7       │  5        │  2      │
├──────┼─────────┼──────────┼────────┤
│  合 计 │  1234     │  1124      │  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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