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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七)控制结余基金。统筹基金滚动累计结余必须控制在当年总基金的15%以内;体检基金必须在推行合作医疗制度的次年10月底以前全部补偿,不留结余。
  (八)适当开展二次补偿(大病特补)。在一个合作医疗运行周期内的适当时期,视统筹基金的结余情况,适当对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大的参合农民加大补助力度,尽可能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
  (九)门诊统筹补偿。由各县区根据基线调查结果,科学测算和合理确定“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对参合农民一般门诊疾病的医药费用进行补偿;对于重大慢性非住院疾病,可按年内累计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其纳入补偿的慢病病种和累计额度标准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门诊补偿标准应低于住院补偿,且不宜实行定额补偿。
  五、提高新农合管理能力
  (一)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21号)精神,建立健全全市各级新农合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配备好工作人员,为推动新农合制度提供组织保障。
  (二)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各县区要将新农合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正常开展各项工作。严禁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也不得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负担。
  (三)提高管理效能。市、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快建立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运行情况,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确保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在全市范围内的各乡镇卫生院住院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实行“一证通”。各县区要把报销医疗补偿费用的手续尽可能简化,建立新农合网络信息平台,积极推行计算机网络及时审核报付办法,提高审核报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轻农民报账负担。同时会同物价、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六、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
  (一)强化卫生部门的管理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和费用的监管,严格控制住院标准,遏制农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二)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竞争机制。市、县区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竞争机制,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考核评估制度和动态管理。采取经常性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严格管理,对达不到标准、不服从管理、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各县区要建立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充分保障病人“选医院、选医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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