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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农合制度的核心。全市要在保证基金不透支的前提下,确定相对统一的补偿方案,并注意方案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补偿原则。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基本平衡、大病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
  (二)补偿范围。参合农民门诊、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原则上只对新农合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发生的药品、诊疗费用给予补偿。不得直接套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
  (三)享受补偿的时间。农民以户为单位在规定筹资时限缴纳下一年度的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后,在一个新农合周期内方可享受补偿。
  (四)补偿模式。实行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不得划入家庭账户。
  1、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纳入家庭账户的,应从参合农民个人缴费中安排不低于2元纳入统筹基金,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共同建立住院和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住院、门诊医疗补偿和对当年未享受统筹补偿的参合农民实施健康体检。
  2、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全额纳入家庭账户的,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建立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住院医疗补偿和对当年未享受统筹补偿的参合农民实施健康体检。
  (五)调整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在本县区乡镇卫生院住院的起付线为50元左右,补偿比例不低于可报销费用的55%,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住院总费用的40%;在邻县乡镇卫生院住院执行本县乡镇卫生院住院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在县区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200元左右,补偿比例为可报销费用的45%,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住院总费用的30%;在市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400元左右(由下一级医疗机构转诊的起付线连续计算),补偿比例应为可报销费用的35%,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可报销费用的20%;在省级医疗机构(含省外)住院起付线为600元左右,报销比例为可报销费用的30%左右;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省外)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20%左右;住院医药费用中的中医药(不含中成药)费用补偿比例不低于可报销费用的80%;民政部门核定的救助对象起付线降为0,报销比例同等条件下增加10%;对上年报销已达到封顶线的参合农民,以后年度重新计算。将住院分娩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参合农民在本市内乡镇及本县内县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顺产分娩纳入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报销,剩余部分除降消项目补助外,实行100%补偿。同时对当年出生的婴儿(未赶上参合缴费,在补办参合手续后)因患疾病住院,享受参合农民同等补偿报销比例;适当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住院报销比例,具体比例由各县区制定。
  (六)统一封顶线。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累计个人统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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