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府办发〔2007〕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我市自2005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试点以来,已有6个县区推行新农合制度,覆盖行政村2187个,参合农民达到185.6302万人,参合率达到84.49%。仅2006年全市4个试点县区共补偿农民45.558万人次,补偿资金3567.591万元(不含健康体检补偿)。实施新农合制度,使农民群众医疗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有所缓解,广大参合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2007年,新农合由试点转入全面推进阶段,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全市新农合制度建立,合理制定和完善新农合补偿方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发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0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农合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新农合制度的基本政策
(一)新农合制度的性质。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新农合制度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实施新农合应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
(三)参加新农合的对象。凡推行新农合县区辖区内的农民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农合。农民参加新农合必须以户为单位。
(四)参加新农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承担下列义务和享有下列权利:
1.按规定标准履行个人缴费的义务;
2.遵守当地合作医疗章程和规章制度的义务;
3.享有医疗卫生服务后,获得减免和补偿医疗费用的权利;
4.有对当地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5.有对当地合作医疗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提高农民参合率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发放宣传单、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新农合的意义和政策,引导农民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参加新农合。
(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新农合制度建立。民政部门要资助农村五保户、困难户参合;残联要配合民政部门帮助残疾人困难户参合;计生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帮助计划生育困难户参合,促进农民参合率进一步提高。
三、加强新农合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