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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网节能经济调度实施意见

  (六)全省发电指标转让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各发电企业将转让电量指标统一报云南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按照发电指标转让办法和有关规定分解评定月度的转让发电方案,并报省经委核准执行。
  (七)积极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偿转让发电指标的火电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三、发电指标转让管理
  (一)每年由省经委会同云南电网公司按照“限火开水、限小开大、限高开低”的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核定全省各发电企业的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云南电网公司应根据年度调控目标,结合来水、存煤和负荷变化情况与各发电企业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并将月度基数指标下达给各发电企业。
  (二)关停机组在享受发电指标时限内,可以将发电指标全部转让给高效、环保大容量火电机组及符合转让发电要求的水电机组。
  (三)转让发电指标应遵循上网电量不变的原则。
  (四)发电企业内部满足转让条件的,优先在企业内部转让发电指标。企业内部不能满足转让条件的,可在发电集团内部或不同发电企业之间转让发电指标。企业之间协商转让须经云南电网公司安全校核,通过校核后转让双方签订发电指标转让合同或协议,云南电网公司按合同电量逐月进行分解,并报省经委核准后实施。
  (五)转让发电指标企业也可将发电指标交由云南电网公司统一安排优化转让。
  (六)在云南电网公司统一安排优化转让方式下,省内所有符合转让原则的发电企业均视为购入方,购入方以省经委和云南电网公司分解下达的月度电量为基数,当月按调度指令完成的电量中,超过基数电量部分即作为当月代发电量。
  (七)云南电网公司负责全省统一发电指标转让平台的管理,并负责转让发电指标的安排分解以及电费结算。
  (八)云南电网公司应合理安排调度,保证基数发电量及转让电量指标的完成,并将执行情况按月报送省经委。
  四、发电指标转让交易办法
  (一)发电企业内部、发电集团内部、不同发电企业之间协商转让的交易管理。
  1.转让发电指标企业的上网电价。关停机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精神执行,非关停机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现行上网电价执行。
  2.集团内部及企业之间的转让。购入方每月2日前,将上月本企业基数上网电量及购入代发上网电量报云南电网公司核实,云南电网公司在20日内,根据所核实的上网电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基数上网电量电费和代发上网电量电费给购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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