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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物局拟定的天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3.市测绘部门负责提供全市1)U5万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供普查使用。
  4.市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协助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5.天津警备区后勤部按照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市文物局的技术支持下,负责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物部门研究解决,保证全市文物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6.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队、组进行调查登记。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文物、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四、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根据全面调查和专题调查相结合、文物本体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文物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统筹规划。
  依据国家文物局下发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我市文物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执行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统一的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存储、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三)突出重点。
  1.以全面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于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调查其文物本体的现状和文物的周边环境状况。
  2.在全面调查、登录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应重视乡土建筑和建筑群的调查登录;重视具有典型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风格、流派、形式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调查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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