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认真搞好补植补造和森林经营。退耕还林地因树种选择不当成活(保存)率差或造林失败,要因地制宜科学进行补植补造,但不得砍伐原有林木和改变林种。退耕户必须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退耕还林管护合同,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管护,不断提高林分质量,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效。在不破坏植被和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在退耕还林初期适当间种豆类等矮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
(十四)加快培育后续产业。按照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要求,结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市场需求,抓好退耕还林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大力发展林竹、中药材、工业原料林、观光旅游等特色产业基地,培植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加快培育龙头企业,大力发展林副产品加工业,不断延长产业链条。退耕还林营造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工业原料林,符合采伐规定的,优先保障采伐指标,采伐小径竹,不实行限额管理。
四、严格工程管理
(十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退与不退、退多退少、树种选择等,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业主(大户)承包实施退耕还林,双方要以合同的形式明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及林木权属等利益分配问题,切实保护退耕农户的利益。退耕还林验收标准及结果、退耕户的退耕还林面积、现金补助兑现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要纳入乡村政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六)加强营造林质量监管。为全面提高退耕还林营造林质量,严格推行项目招标、过程监理、效益评估、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从今年起,退耕还林新增计划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报,市林业部门牵头组织招标。营造林过程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监理和质量效益评估,评估结果定期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要进一步强化退耕还林的科技支撑,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将优良品种和林业技术推广与退耕还林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成效。
(十七)严格实行检查验收。区县(自治县)自查验收结果是退耕还林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也是督促退耕户自觉履行抚育管护义务和确保建设成效的重要手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检查验收工作,严格实行区县(自治县)检查到小班、乡镇和村落实到退耕户的检查验收办法,认真核实退耕还林面积和造林成效。各级退耕办要加强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牵头组织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