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认真开展易地造林。各区县(自治县)要对历年实施的退耕还林地进行全面清理,对退耕还林成效差的地块,督促退耕户开展整改,确保符合要求。对工程征占用退耕地和目前管护不到位、质量不达标且在一个生长季内整改不合格的,必须及时终止退耕还林合同,停止兑现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及时开展易地造林,确保退耕还林面积不减少。易地造林原则上在本区县(自治县)范围内实施,需要在本区县(自治县)外调整重建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提出调整申请,并将国家和市级已支付的有关资金退回市财政,经批准后核减该区县(自治县)退耕还林面积,安排到其他区县(自治县)重建。易地造林不能改变原生态林和经济林林种。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易地造林者,必须与造林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只享受该计划相应年度有关部分的补助资金,并在合同中明确补助年限和补助标准。
三、落实配套措施
(十)大力实施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退耕农户,要积极推进生态移民。对自愿进行移民的退耕农户实行易地搬迁,给予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支持,同时结合扶贫、国土整治等资金统筹规划解决退耕移民生产生活问题,使其“搬得下,稳得住”。国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生态移民。生态移民退出的耕地将全面实施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的生态移民要与已经实施和正在实施的高山移民、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十一)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建设基本口粮田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对基本口粮田建设,中央在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时按每亩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区县(自治县)也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本口粮田建设。基本口粮田建设要与国土开发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十二)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各区县(自治县)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能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交通方便的地方,大力推广用煤、用液化气代柴;交通不便的地方,着力培育一批兼顾生态效益的薪炭林,为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能源。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