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安排了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市里根据中央下达我市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原则上按照各地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定下达到各区县(自治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农户的生态移民、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沼气、节柴灶、小水电等)建设、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发展,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专项资金依据批准的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专项规划,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包干到区县(自治县)。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与国家和市级原有的其他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制定的办法,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六)继续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清已实施部分退耕还林和25度以上坡耕地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基本口粮田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全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报国家批准后实施。规划要综合考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和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土地利用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一圈两翼”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安排年度项目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前提和依据。继续实施荒山造林、封山育林,并按国家规定适当提高种苗造林费补助标准。在安排荒山造林计划的同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负责安排好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和工程管理等工作,并安排相应经费。
(七)明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政策兑现范围。凡纳入退耕还林计划的下列类型的承包耕地,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可兑现现金补助:一是农户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耕地退耕还林的;二是国有农、林场耕地和集体耕地发包给职工或农户后实施退耕还林的;三是业主(大户)依法取得耕地承包经营权,并与原承包户签订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协议的;四是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国有或集体耕地经营权,且分包到职工或农户,并与承包户签订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协议的。
(八)实行生活补助费与管护任务和成效挂钩。为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搞好抚育管护和森林病虫害防治,严格实行现金补助与管护任务和成效挂钩。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抚育管护,大力提倡集中管护、规模经营。实行集中抚育管护的承包者与退耕农户签订了抚育管护合同的,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抚育管护经费的支付方式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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