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的意见
(渝府发〔2007〕1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退耕还林是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一项重大工程,也是惠民济民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市退耕还林工程自2000年开展试点以来,工程进展总体顺利,成效显著,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结构调整,改善了生态环境,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意识。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立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围绕统筹城乡发展总体思路和“一圈两翼”发展战略,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结合产业发展,加强林木抚育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开展森林经营,培育健康森林,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落实“五个结合”,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中央制定统一的基本政策与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相结合;坚持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二、完善后续政策
(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到期前,按以往政策继续兑现。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的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5年,还草的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凡2006年底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农户,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