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节能奖励办法
(云政办发[2007]145号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节能奖,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评奖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负责。
第三条 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奖分为节能突出贡献奖、节能优秀奖和节能先进个人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节能奖所需的资金从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节能突出贡献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5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10%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连续两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年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省推广实施一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10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七条 节能优秀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0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5%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连续两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年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省推广实施一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八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