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投资人负责编制绿化项目委托建设计划和工程量清单,并向市建委申请立项。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复立项、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和项目建设实施主体,立项批复抄送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2.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绿化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于跨区县道路、河道整治、大型立交桥的绿化方案和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绿地、公园设计方案,由项目投资人提出设计方案,经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园林局等职能部门审查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实施。
3.绿化建设资金由市建委按照投资包干的方式向区县人民政府下达资金计划,不足部分由区县人民政府补贴。
4.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绿化设计方案和有关规定要求,依法组织绿化工程招标,并依法组织建设。
5.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区县园林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资料向市建委、市园林局备案。区县人民政府同时将新建设施纳入日常养护管理。
6.2007年10月15日前未开工的项目,一律执行上述规定,按坐落区域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绿化工程建设。
(二)已建成市政基础设施绿化项目。
1.对于2007年9月底前建成但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和养护管理移交的绿化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底前成批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市建委、市园林局备案。
2.市建委按照绿地等级和现状,协调解决养护费一次性补贴,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将此类设施纳入日常养护管理。
3.凡2007年10月底前区县人民政府未办理设施养护管理移交的,一律视为由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养护管理,市建委不再协调养护费补贴。
四、有关要求
(一)绿化设施及附属物的产权属于投资单位,养护管理单位不得改变绿化设施的现状和用途。
(二)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截留和挪用绿化资金,对于违规使用绿化建设养护资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市规划、园林、国土房管等职能部门依据市建委的资金计划,办理绿化项目建设有关手续。
(四)要严格绿化工程验收标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建委2004年9月2日发布的《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实施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对预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对施工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