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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和《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效解决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和养护管理衔接不畅的问题,提高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和原则
  全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把天津建设成为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的目标,大力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努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面貌,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下大力量将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抓好抓实。按照市政府抓规划、管宏观,区县政府抓建设、管养护的思路,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坚持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形成目标清晰、责任明确、监督有力、分工协作的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新体制,不断推动城市绿化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使用以市级财政性资金质押、担保的借贷资金进行建设的城市绿化工程。除建设单位自营的公园外,主要包括:海河综合开发、城市快速路、道路改造、轨道交通、河道整治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列入城市基础设施计划的开放式公园、大型绿地、街头绿地等绿化工程。
  三、责任分工
  (一)新建市政基础设施绿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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