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CNG气瓶电子标签收取工本费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CNG气瓶电子标签收取工本费问题的复函
(川价函〔2007〕272号 2007年9月29日)
绵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CNG电子标签收取工本费的请示》(绵价〔2007〕33号)收悉。CNG气瓶电子标签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国家和省没有规定前不得向CNG气瓶使用者收取。特此复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