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 廉租实物住房供应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原则上由区县政府组织建设或收购,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适当调剂。
第十五条 新建的廉租实物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价格回购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按照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节能省地的原则建设或收购。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委会同市建委、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廉租实物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第四章 审核与分配
第十八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四)备案:市建委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第十九条 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每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及补贴面积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其中实物住房主要配租给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的家庭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