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外地建筑企业在郑承接工程,应按要求参加年度建筑企业动态考核活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在郑生产经营情况、业绩、人员、设备情况,企业市场及现场行为情况等。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标、围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超越核定的企业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
3.参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或管理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5.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7.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8. 未履行合同及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9.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10. 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11. 在进郑登记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动态考核结论合格的,市建委在企业《信用登记证》相应的位置加盖合格印章,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半年投标资格。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年度为基本合格的,取消其投标资格,三年内不得进郑施工。不及时参加企业动态考核的,视为动态考核不合格。
八、外地进郑建筑企业应加强在郑承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中介服务质量,认真履行合同,规范用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视其情节轻重,限制相应时限的投标资格,或取消其登记资格。
九、各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查投标报名资格时,要检查外地建筑企业的《信用登记证》。质监、安监、监察等部门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应检查外地建筑企业(包括专业分包企业)的《信用登记证》,对未办理《信用登记证》的,暂停其承接工程,限期补办,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十、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外地进郑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管理混乱,挂靠、借用、伪造资质证书,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非法用工、拖欠工人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未办理《信用登记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清出郑州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