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有关精神的意见
(海府〔2007〕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无疫区优势,全面稳定、持续地发展我市生猪生产,稳定市场猪肉供应,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
为了保护和发展我市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市政府按每年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补贴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2007年补贴在8月15日前完成。市农业局、市统计局要相互协调,共同做好能繁母猪的调查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全市能繁母猪的数量。市财政局要做好能繁母猪补贴资金计划,保证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积极推进生猪及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我市是全省生猪保险主要试点地区,各区、有关单位要抓好此项工作,为全省的生猪保险推广摸索行之有效的经验。市农业局负责协调保险机构和养殖户、场,通过建立保险制度,有效降低生猪养殖和繁育母猪的风险,鼓励发展生猪、能繁母猪生产。保费按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20%比例落实,并根据省给予我市的保险额度,按照自愿投保的原则执行,额度用完为止。各区、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生猪、能繁母猪保险业务,鼓励养殖户、场投保,以防范疫病、自然灾害等风险。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
我市猪苗供应一直存在缺口,市农业局要加快原良种猪场建设,提高良种覆盖率。要增加投入,在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拿出专项资金对原良种猪场、扩繁场、生猪改良繁育中心给予适当支持。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促进生猪品种改良,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给予补助。对在我市投资建设种猪场的土地使用按《海口市畜牧用地优惠办法》执行。对在我市兴建生猪养殖的规模场、企业特别是带动农户发展养猪的企业,给予建设资金贷款贴息扶持。
四、建立生猪出岛、出口及加工的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