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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 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分别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分户验收。经分户验收合格的,方可分别进行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和屋面、外墙面无渗漏和保温性能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门窗;

  (三)护栏;

  (四)地面、墙面和天棚的面层;

  (五)有防水要求房间、部位的地面防渗漏;

  (六)室内给排水;

  (七)室内采暖;

  (八)室内电气;

  (九)其他应进行分户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按户制作验收图并标注出检查点位;

  (二)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范、标准中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验收记录;

  (三)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由责任单位彻底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予住户;

  (五)分户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第八条 分户验收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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