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 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分别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分户验收。经分户验收合格的,方可分别进行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和屋面、外墙面无渗漏和保温性能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门窗;
(三)护栏;
(四)地面、墙面和天棚的面层;
(五)有防水要求房间、部位的地面防渗漏;
(六)室内给排水;
(七)室内采暖;
(八)室内电气;
(九)其他应进行分户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按户制作验收图并标注出检查点位;
(二)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范、标准中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验收记录;
(三)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由责任单位彻底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予住户;
(五)分户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第八条 分户验收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