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和贴息相结合的支持方式。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社区商贸服务示范社区、企业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对于社区商贸服务示范企业新建的社区商贸服务网点,按照当年新增网点数量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对社区商贸服务示范企业面向社区商贸服务网点的物流配送中心和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对建设社区居民的便民服务信息平台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对家政服务等从业人员培训的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对制定社区商贸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的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相关事项,根据全省社区商贸服务工作总体安排,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后确定,并于每年5月底前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申报通知,布置申报工作。
第八条 省级社区商贸服务示范社区、企业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根据浙经贸发展[2007]439号文件认定并公布;奖励方案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在下达补助资金时一并下达奖励资金。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支持重点的省内社区商贸服务示范企业及相关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或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申请文件应对补助或贴息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进度和预计绩效作出说明;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点建设新增数量、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级和省级社区商贸服务示范企业的相关证明;
(四)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制定标准、规划和培训项目的实施及费用开支情况;
(六)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市、县(市、区)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所在地经贸、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经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市经贸、财政部门;市经贸、财政部门对全市上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上报材料经省级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正式行文报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