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
(一)扶持重点社区和重点企业的原则。以国家级和省级社区商贸服务示范社区、企业为重点支持对象,充分发挥示范社区和企业的带动作用。
(二)引进现代流通方式和先进业态的原则。促进社区商贸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先进的现代流通业态,改善社区商贸服务业经营环境。支持连锁经营企业进入社区建设和改造各类便民利民服务网点、面向社区商贸服务的物流配送中心。
(三)创新服务方式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中介组织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发展网上服务,提高社区商贸服务网络化、信息化水平。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对示范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培育社区商贸服务示范社区和企业。支持创建一批业态业种齐全、布局合理、辐射半径广、服务人口多、积极引进品牌连锁企业的国家级和省级社区商贸服务示范社区。重点培育一批积极采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建设社区商贸服务网点,通过联合加盟等手段,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便利服务的省级社区商贸服务示范企业。
(二)建设和改造社区商贸服务网点。鼓励企业应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早餐店、“菜篮子”专营店、家政服务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或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方式,通过统一配送和信息化改造等手段,整合分散、单体、小型的社区商贸服务网点,并搭载各类便民服务功能,提升社区商贸服务档次和水平。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建设和改造面向社区商贸服务网点的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支持物流配送企业向社区延伸,构建社区现代物流配送体系。
(三)建设便民服务信息平台。支持中介组织或示范企业建设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整合分散的社区商贸服务业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社区便民服务,实现社区商贸服务模式的创新。鼓励社区商贸服务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发展网上交易、网上服务,探索虚拟网络与有形网点的结合,促进社区商贸服务网络化和产业化。
(四)制定社区商贸服务标准和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支持中介组织或示范企业参与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行业标准制订工作;支持具备培训资格和办学条件的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和企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特别是通过推行免费或低收费方式,为城镇下岗工人提供家政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提高社区商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