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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停止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7]18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经贸局、贸易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企业集团:
  为促进社区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社区商贸服务设施,提升社区商贸服务水平,推进形成业态完备、功能健全、布局合理的社区商贸服务体系,为广大居民提供安全、便利、快捷、高质的消费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从2007年开始,省财政将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社区商贸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现将制定的《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和扶持作用,促进建立健全社区商贸服务体系,加快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07]22号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商贸服务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200743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一安排,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注册,依法经营、纳税,以居住区的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为目标,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贸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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