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8月6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
(2007年1月24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辖区内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的世界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遗产。
在自治州辖区内的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对世界遗产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地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在世界遗产地按其规模分别设立县级及其以下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世界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
第五条 自治州辖区内世界遗产实行州、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的体制,设立县级含副县级管理机构的以州为主;设立县级以下管理机构的以县为主。
第六条 州、县规划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为世界遗产的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建设、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州、县人民政府的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