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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总体目标:坚决杜绝因水害造成的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

  三、主要措施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各矿山企业要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加强和重视矿山水害防治工作,指派相关负责人或有关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水害防治工作,定期召开防治水害工作会议,建立专门台账。要依法保障防治水害工作的必要投入,并积极采取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增强矿山防水害能力。

  2、组织排查矿山水害隐患。各矿山企业要组织力量对矿山水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查清塌陷区、废弃矿井或周边矿井等与自己矿井的联通情况,凡与周边矿井有联通处,必须立即彻底密闭;对已关闭和废弃的矿井必须在地面上填实填死;对周边河流河沟必须加强加固防洪措施;对没有满足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标高的井口必须提高井口标高或修筑防洪堤。要做到排查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及时根治。要建立健全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制度,实现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3、加强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各矿山企业要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综合探测措施,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矿山的采空区情况,分析查明采空区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雨季天气形势,对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大雨、暴雨期间要停工撤人。

  4、严格采掘工作面探水工作。各地矿山在采掘过程中,凡遇到可疑地点,如断层、破碎带、河湖底部等有出水可能的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依据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分布规律等已有资料探明水源并制定措施后放水;如条件所限无法放水,或者能放水但不合理时,必须采取隔离水源和堵截水流的防水措施。采掘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如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底板涌水或其它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查明原因并采取果断措施。如果情况紧急,应迅速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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