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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要严格纪律,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范开展工作,不得规定不合理的竞争限制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真正做到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二)实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制度

  根据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的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断健全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平衡制度,按照要求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与评估工作。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和有关税费之和。工业用地有2个或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工业用地要以盘活存量土地为主,鼓励工业项目向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或园区内集中,并逐步形成工业用地供应控制政策与指标体系。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土地租赁收入和其他土地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强化执法监察职能,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格实行问责制。对各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私自买卖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严格限定在已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三)土地执法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对违法违规项目停止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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