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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农用地转用征收建设用地审批方式

  潞西市一年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可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征收)申请5批次,其他县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可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征收)申请3批次。供地方案按审批权限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土地。

  (二)及时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

  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足额上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未落实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县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新增建设用地报件。

  (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分县市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征地补偿费,并足额纳入工程概算。征地补偿费不落实或占用耕地作为建设用地耕地补充指标不落实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对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和组织建设用地报件上报审批用地。

  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受理建设用地报件或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我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抓紧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加强对征地过程的监督。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征地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严格土地供应制度,有效规范市场行为

  (一)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严格执行《划拨供地目录》,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除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外,工业用地也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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