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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

  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规划修改审查关,防止通过修改或调整规划变相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在新一轮士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规划。

  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整。严禁通过调整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和位置,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的质量要求。建设用地审查中发现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过规划调整的,要对规划调整的程序、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性质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进行规划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不得报批。

  (四)建立健全规划审查和计划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计划对用地总量和用地方向的调控作用。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未取得计划指标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坚决杜绝计划外用地。凡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超指标部分从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中扣减,并相应缩减该地区年度计划指标。对批而未供、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地区,要相应核减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用地预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属于国务院或省、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调整规划后按照规定进行用地预审。

  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查工作。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规定批准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依法可以修改的,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项目批准文件,按照规定编制规划修改方案,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可以与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一并报批。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部分用地确需调整规划,但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按照规定修改规划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审批用地。

  三、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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