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德政发〔2007〕8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2006〕217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工作,保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土地调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土地调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一项重要措施。2003年以来,州委、州政府相继转发和出台了《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德国土资〔2004〕9号)、《德宏州人民政府贯彻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德政发〔2005〕243号)、《中共德宏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全州城镇规划区内住房用地管理的决定》(德发〔2005〕12号)等一系列文件,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节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地、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土地调控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严把土地“闸门”任务仍然艰巨。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上,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坚持执行中央关于土地调控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的工作力度。
二、严格规划管理,切实保护耕地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情况,作为考核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科学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修编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规划修编工作按时、按质完成。规划修编要坚持保障经济发展和保护土地资源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其他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